子曰“回之为也,择乎庸,得一,则拳拳膺弗失之。
陳仲為太丘長有劫賊殺主主者,之。未至所,道聞有在草不子者,回往治之。簿曰:“大,宜先討。”仲曰:“盜財主,何骨肉相殘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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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曰:“有从轻而重,公之妻为其皇姑。有从重而轻,妻之父母。有从无服而有服,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从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”传曰:“母出,则为继母之服;母死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其母之党服,则不为继母之党。
王恭會稽還,大看之。其坐六尺,因語恭“卿東來故應有此,可以壹及我。”無言。大後,即舉坐者送之既無余席便坐薦上後大聞之驚,曰:吾本謂卿,故求耳”對曰:丈人不悉,恭作人長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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